孙子可以向爷爷索要抚养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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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03日 | ||
父亲入狱服刑,妈妈带娃向爷爷索要抚养费,会获得法官的支持吗?近日,临沂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二团队审理了两起涉及未成年抚养的关联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夏天,薛某(女)与王某(男)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20年10月16日生育男孩薛小某,后双方分手,薛小某一直由薛某自行抚养至今。2021年3月,王某因犯罪在监狱服刑,刑期为十一年零六个月。王某服刑期间,孩子爷爷王某强向薛某出具保证书,保证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并与薛小某签订抚养费赠与合同,但王某强并未履行。孩子现已两岁半,孩子的所有费用均由母亲薛某承担,迫于生活压力薛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抚养薛小某,并由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同时在另一案件中要求确认薛小某与王某强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要求王某强按合同履行。 【审理过程】 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本案中,孩子自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因犯罪在监狱服刑,不具备抚养条件,孩子由母亲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但现阶段要求父亲王某支付抚养费难以实现,薛某要求王某父亲王某强支付薛小某抚养费,从法律上来说,王某强对薛小某并无直接抚养义务,但因其子王某刑期较长,王某强考虑到与孩子有割舍不断的血缘关系,自愿与薛小某签订抚养费赠与合同。该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基于以上情况,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人身关系、经济关系交织,且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和心理健康,不宜简单的判决结案,这不仅容易给当事人埋下更深矛盾,还会影响后续抚养费的给付。于是承办法官与监狱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同时通知王某父亲王某强到场,通过视频会见的形式组织各方调解,最终经过努力,各方就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快速达成了调解协议,切实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寄语】 法官希望所有的孩子都能被温柔以待,父爱和母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都是缺一不可的,即使父母不在一起,对于子女成长的问题父母双方也应该妥善解决,让孩子在关爱的氛围中健康成长。就本案而言,在孩子父亲系服刑人员的情况下,为有利于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按照“孩子和谁一起生活有利于成长”的原则,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爷爷虽无抚养义务,但其基于亲情、人情、道德考虑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应按约定履行。该两起案件的调解,不仅保障了未成年子女与单亲妈妈的合法权益,也解决了服刑人员王某的后顾之忧,帮助他安心改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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