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大道理】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民事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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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7日 | ||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规避风险,有时会签订法律关系“名实不符”的合同,如名为合作,实为出租、出借许可证的合同等。根据行政许可法出租、出借许可证是违法行为,但该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民事合同无效呢?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原告临沂某环保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检测公司签订《运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山东某检测公司利用其检测技术团队,给临沂某环保公司开拓检测业务提供检测技术、设备及场地服务,包括从检测方案确定到采样、分析、质控、检测报告出具等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临沂某环保公司承担环境整体支出,并向山东某检测公司支付约定费用。后因双方对费用结算存在争议,原告临沂某环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运营合作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 临沂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发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运营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协议,实为被告公司出租、出借环评资质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因此,上述行为明显为行政法所禁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综合考虑案情,临沂高新区法院认为,行政许可法禁止出租、出借许可证件,是为了防止不具备许可资质的主体实施上述授权行为从而威胁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公司仅是将应由其负责的环境检测事务委托给原告公司独立进行,原告公司也只是承担环境检测的过程性事务,最终的检测报告仍由被告公司盖章出具,也即最终责任仍由被告公司独立承担。因此,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双方结算没有依据,案件结果有失公平。被告公司的上述行为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而不必以此否认双方民事合同的效力。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临沂某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经过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合同被认定无效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将产生重要影响。我国法律对合同无效一直采取慎之又慎的立法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相比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规定,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类型进行了限制。而2023年12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又进行了限制解释。因此,在审查合同效力时,应结合合同实际内容从严把握,避免因确认合同无效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名为合作,实为出租、出借许可证的合同,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但其法律后果并不必然导致民事合同无效,因其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较小,只要对其从行政法上予以处罚即可达到规范目的。对案涉合同的效力,应当从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角度予以确认有效,确保各方利益均衡。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二)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 (三)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四)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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