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新说法】“无中生有”的经营权转让发生纠纷,法院这样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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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6日 | ||
甲乙两人均无经营资质,甲却与乙签订《协议书》将“经营权”转让给乙,转让后双方发生纠纷,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孙某某在路边自行组织一处零工市场,为他人提供劳务信息、介绍劳务并向介绍成功的人收取10元不等的费用, 该零工市场未经登记亦没有相关资质。2021年11月,孙某某与魏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该零工市场的经营权转让给魏某某,转让费90000元整,先支付30000元,剩余转让费按月支付,魏某某共向孙某某支付转让费36000元。现魏某某以孙某某将其强制赶走,无法继续经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经营权转让协议,返还转让费36000元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本案中,孙某某系自然人,没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且未经相关部门行政许可,亦未进行备案,其组织涉案劳务市场违反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魏某某亦没有相关资质,双方转让经营权的行为扰乱了人力资源市场及社会管理秩序,签订的《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孙某某和魏某某对涉案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结合魏某某在此期间的获利情况,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某返还转让费8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市场准入制度的本质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普通群众既是市场参与者,也是监管的受益者,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参与经济活动,不得通过私法行为规避。 零工市场具有准公共服务属性,其规范运营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用工纠纷的基础。若允许无资质主体通过合同转让方式进入市场,将导致监管真空,滋生虚假招聘、欠薪、劳动安全无保障等乱象,损害不特定务工人员利益,扰乱劳动力市场秩序。本案中,合同无效的认定体现了司法对市场准入“红线”的坚守,杜绝市场主体以意思自治之名行规避监管之实。通过责任分配旨在警示市场主体,从事许经许可的经营活动时,严格履行资质审查义务,否则损失应由部分自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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