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济南中院:车轮飞出水泥块致人死亡,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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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7日 | ||
民主与法制网讯(□张霞 通讯员胡晓哲 孙磊 李文宁)机动车行驶中车轮飞出水泥块,击中路边行人致其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为“交通意外”,双方均无责任。那么机动车一方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需全额赔付。 据悉,2024年5月,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某市区路段时,车轮突然甩出一块水泥块,击中正在公交站台候车的行人徐某头部。徐某当场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调查后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该事故为“交通意外”,李某驾驶车辆无违法过错,徐某亦无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双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然而,徐某家属认为李某及其雇主高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44万余元。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于“机动车一方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监控视频及现场照片显示,徐某头部损伤确由车轮飞出的水泥块直接造成,李某驾驶车辆与徐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无证据证明徐某存在闯红灯、违规占道等过错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若后者无过错,机动车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尽管交警认定事故为“意外”,但法律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要求机动车方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偿44万余元;若赔偿不足,由雇主高某承担剩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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