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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从『乌台诗案』看北宋的监察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4日

  □ 朱会良

  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监督官员行为的北宋监察制度,对当时的政治生态产生了深远影响。“乌台诗案”是北宋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之一,为我们深入了解北宋监察制度提供了一个独特视角。通过对这一事件的细致分析,可以清晰看到北宋监察制度在运行中的利与弊。

  生性率直讥讽新法惹祸端

  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王安石提议变法,神宗赞同。内容涉及涵盖青苗法、免役法、均输法、市易法、保甲法、保马法等。虽然变法给国家财政带来了一定收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弊病,朝廷官员逐渐形成新旧两党,纷争不休。新党是以王安石为首拥护新法的改革派,旧党则是以欧阳修、苏轼为代表的反对变法的一批文人士大夫。苏轼生性率直,对于不合理的事直言不讳,为反对王安石变法,他撰写了《议学校贡举状》《上神宗皇帝书》《再论时政书》等文章。在杭州、密州、徐州任职期间,苏轼的诗文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讥讽时事的,尤其是对新法的批判。

  元丰二年(1079年)四月二十日,苏轼调任湖州知州,在《湖州谢上表》中,苏轼写道:“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其中“新进”与“生事”等表述,被一些人当作把柄。六月,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摘引这些语句上奏,称苏轼“愚弄朝廷,妄自尊大”“一有水旱之灾,盗贼之变,轼必倡言,归咎新法,喜动颜色”,并请求对苏轼“大明诛赏,以示天下”。但宋神宗仅命令将此事送交中书省处理。不久,苏轼《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的问世,给了御史台搜集材料的机会。

  新党发难弹劾升级入刑狱

  元丰二年七月二日,变法的坚定支持者、监察御史里行舒亶以《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为依据上奏弹劾苏轼,他将苏轼的诗句与新法一 一对照:“盖陛下发钱(指青苗钱)以本业贫民,则曰‘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课试郡吏,则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陛下兴水利,则曰‘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盐碱地)变桑田’;陛下谨盐禁,则曰‘岂是闻韶解忘味,尔来三月食无盐’。其他触物即事,应口所言,无一不以讥谤为主。”舒亶认为苏轼“怀怨天之心,造讪上之语”,罪行严重,应以“大不恭”论处,判处其斩刑,并呈交相关诗文请宋神宗定夺。

  御史中丞李定曾被苏轼讥讽不孝,趁机弹劾称苏轼初无学术,滥得时名,急于获高位,心怀不满便讥讽权要,认为苏轼对青苗法多加诋毁,且将相关诗作刻板印刷、广泛传播,有四条“可废之罪”,罪在当诛。

  宋神宗诏令将进呈的相关诗文“送御史台根勘闻奏”,后又派特使赴湖州缉拿苏轼押解京城御史台审讯。

  苏轼被送进御史台监狱。经御史台审讯,大理寺判其:“当徒二年,会赦当原。”御史台反对。审刑院复核后支持了大理寺的判决。最终,该案以“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结案。

  汉代御史台外的柏树上经常栖息着很多乌鸦,因此“乌台”成为御史台的别称,故称此案为“乌台诗案”。

  监察严密权力滥用显利弊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形成于秦汉,至隋唐趋于成熟。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建立了“一台三院”体系。北宋监察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在中央和地方设置了严密的监察网络,建立较为成熟的监察体制。在中央,御史台是核心监察机构,“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御史拥有“风闻奏事”的特权,即可以依据传闻进行弹劾,无需确凿证据,这一权力旨在让御史更广泛地监督官员,不放过任何可能的违法行为。同时,北宋时期谏院一度成为独立机构,谏官不仅可以谏诤皇帝,还可以规谏朝政阙失,形成了“台谏合一”趋势。

  从“乌台诗案”看北宋监察制度及监察职能,其有利亦有弊。一方面,北宋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时的统治秩序。王安石变法引发了朝廷内部的激烈政治斗争,新党和旧党之间矛盾尖锐,北宋政府通过监察制度对官员的言行进行监察,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影响统治秩序的言论和行为。在“乌台诗案”中,监察官员依职责对苏轼的言行进行监督,尽管他们的弹劾存在过度解读之嫌,但不可否认,制度赋予他们的监督官员的权力,对于防止官员滥用权力、擅自发表不当言论具有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北宋监察制度也导致了一些监察官员权力的滥用。因为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他们凭借“风闻奏事”的特权,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苏轼的诗文断章取义并对苏轼进行弹劾,这种典型的权力滥用使监察制度失去了公正性和客观性。此外,在“乌台诗案”中,监察制度沦为新党和旧党政治斗争的工具,一些新党成员利用监察权对作为旧党成员的苏轼进行打击报复,严重背离了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无法真正发挥监督官员、维护政治清明的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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