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重复诉讼之识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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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2日 | ||
1.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出卖人主张给付货款并得到判决支持情况下,其再行起诉要求返还货物的诉讼构成重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锅炉公司与润森公司之间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切实履行各自义务。润森公司不能依照合同约定给付锅炉款的情形下,锅炉公司可以选择基于合同要求润森公司给付货款,也可以选择基于所有权要求返还原物,但不能两项权利都主张。在另案中,锅炉公司业已提起诉讼要求润森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及利息,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2014)延林中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也已经确认了锅炉公司对润森公司享有的债权。因此,锅炉公司在已经选择主张给付锅炉款的情况下不能再主张返还原物。锅炉公司在本案中构成重复诉讼。 索引: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润森热力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770号;合议庭法官:骆电、董华、李桂顺;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2.本案与前案原、被告及所涉法律关系均相同,虽然两案的具体请求数额不同,但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赔偿数额被前案所覆盖,前案已经被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构成重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7年1月,莲花山茶园以整个茶园受污染为由向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前案的诉讼,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莲花山茶园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前案的一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前案中,莲花山茶园以整个茶园278.7亩受污染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潮惠高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并由海丰县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莲花山茶园仍以受污染为由,请求判令潮惠高速公司赔偿除扣被征地16.25亩茶园部分之外的230.5亩茶园的损失。 本案与前案均因高速通车后对茶园造成环境污染引起,原、被告及所涉法律关系均相同。虽然两案的具体请求数额不同,但莲花山茶园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赔偿的茶园面积被前案所覆盖。莲花山茶园对前案处理结果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表达诉求,其在前案撤回上诉后,又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原裁定综合全案情况认定其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 索引:广东莲花山生态茶园与广东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812号;合议庭法官:奚向阳、钱小红、张颖新;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3.本案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已生效破产重整计划裁定的结果的,本案构成重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民事裁定批准海洋股份公司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载明,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公司、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各方均具有约束力。2016年9月26日,宏亿隆公司等申请人以2016年9月22日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海洋股份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一审法院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本案上述两份裁定均已生效。案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系重整计划的一部分,宏亿隆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无效的实质系否定破产民事裁定的结果。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宏亿隆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索引: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675号;合议庭法官:汪军、马东旭、张爱珍;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4.当事人持新证据再行起诉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的新的事实,构成重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就案涉工程款纠纷,2011年6月8日,云南路桥公司曾以高家利多领取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高家利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高家利则以云南路桥公司尚欠付工程款为由提起了反诉。该案审理过程中,高家利请求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因其未缴纳鉴定费而没有进行鉴定。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双方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判决,驳回了云南路桥公司的本诉请求和高家利的反诉请求。 2015年10月15日,高家利以其单方委托金润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和《工程追加结算书》为依据再次提起了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条规定的新的事实系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高家利与云南路桥公司的案涉工程款纠纷案件,法院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 高家利据以提起本次诉讼的《工程结算书》和《工程追加结算书》仅属于新的证据,而非新的事实。高家利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申诉和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等法律途径予以救济。高家利的起诉与生效判决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索引:高家利与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895号;合议庭法官:汪国献、王涛、丁广宇;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5.在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已经通过非诉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只有其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债权人还存在尚未清偿的债权的,当事人才可以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案件的生效民事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偿还借款债务,且该非诉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实现担保物权的范围尚未最终确定,则债权人不得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再行提起诉讼,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东京城信用社提起的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与天福利亨公司作为申请人先行提起的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4民特3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均是针对东京城信用社对天福利亨公司享有的同一借款债权。前案是当事人通过非诉程序实现担保物权,而本案是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以实现担保物权。尽管本案的诉讼请求与前案申请并不完全重合,但争议法律关系同一,且均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非诉程序),在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与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衔接。依据前述两条法律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根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在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已经通过非诉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只有其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债权人还存在尚未清偿的债权的,当事人才可以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案件的生效民事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偿还借款债务,且该非诉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实现担保物权的范围尚未最终确定,则债权人不得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再行提起诉讼,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因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4民特3号民事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天福利亨公司所有的房产偿还案涉欠款及利息,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故东京城信用社不得针对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索引: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京城信用社与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562号 合议庭法官:潘杰、骆电、武建华 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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