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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保险标的未修复,保险公司仍应按约赔偿保险金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05日

——某机电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裁判字号】(2018)苏12民终882号

  【裁判要旨】

  保险标的在事故发生,经法院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鉴定,其损失已经确定,虽然保险标的未修复,但保险公司可按定损的金额赔偿保险金。

  【案情】

  某机电公司为其所有的奥迪牌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止。2017年5月23日,某机电公司员工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投保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某机电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报案,但某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定损及理赔,后某机电公司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投保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投保车辆的损失为327000元。某保险公司辩称,投保车辆未修复,其不同意赔付车损险。

  【裁判】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证据足以证明保险标的损失数额,保险人以保险标的未实际为由拒绝赔偿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投保车辆经法院委托进行损失评估,投保车辆的损失价值为327000元,该证据足以证明投保车辆的损失数额,故某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某机电公司车辆损失保险金327000元。

  

  

  【评析】

  

  对保险公司能否以保险标的未修复为由拒绝理赔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鉴定报告认定投保车辆的损失为327000元,但车辆所有人在实际修理时并不使用原厂配件,故其实际修复的金额远低于鉴定评估价,为了防止骗保,应当驳回某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投保车辆未修复,但是根据鉴定报告可以认定该车辆的修复价值为327000元,至于涉案车辆有无修理,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对损失的产生所要承担的保险责任。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某保险公司应当向某机电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金327000元。

  首先,车辆损失保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投保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因某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定损,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可以确定投保车辆的修复价值,虽然该事故车辆未修复,但是事故车辆的损失已经发生并依法得到了确认,某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向某机电公司进行赔偿。

  其次,车辆损失保险属于财产险,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本案中,根据鉴定报告的结论,投保车辆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其修复的费用为327000元,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数额予以赔偿。至于车辆所有人在收到理赔款后,是不是将投保车辆修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对投保车辆因事故已经产生的损失并没有影响。

  再次,若车辆所有人在理赔后实际所支出的修复费用远远低于鉴定的修复价,则能否认定车辆所有人存在骗保行为?笔者认为,鉴定机构认定投保车辆修复价格的前提是,要将投保车辆修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修复价格就是投保车辆事故导致的损失数额;对于事故发生后,车辆所有人有没有对投保车辆进行修复或有没有修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这是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法律不应当予以干涉。因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金就等于投保车辆的损失,并不存在该保险金超过损失的情况,故不能认定投保车辆未修复或实际修复价格较低就是骗保行为。

  作者: 范春忠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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