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下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意见——以罗庄法院褚墩法庭家事案件审理情况为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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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17日 | ||
一、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于2020年5月28日向社会发布,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在继承婚姻法及4个司法解释、1个人大解释的基础上,通过第1040条至1092条共53个条文对调整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作出了具体规定。民法典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除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离婚冷静期之外,还有很多修改和亮点,1.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写入法典;2.扩展了家庭成员范围;3.增加婚前重大疾病告知;4.胁迫结婚撤销请求权时限问题;5.离婚冷静期制度;6.规定法定离婚情形;7.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8.新增夫妻债务“共债共签”;9.离婚协议应当处理子女、财产及债务问题;10.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异议起诉权;11.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等内容,在继承婚姻法四个司法解释和家事审判试点意见基础上进行了重大修改,对当前的家事案件审判具有重大指引作用。 二、罗庄区法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受理情况 本文所说的家事案件范围为婚姻家庭案件,案由主要包括离婚纠纷、分家析产、抚养、扶养、赡养纠纷、同居关系、婚约纠纷、继承纠纷、探望权等。统计分析近三年来罗庄法院受理婚姻家庭案件情况,家事类案件每年约计900余件,占到全年民事类案件15%左右,2020年上半年(截至2020年7月)全院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600余件。以褚墩法庭收结案数量及结案方式为例,褚墩法庭在2020年上半年收案数量266件,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110件,占比41%,单纯离婚纠纷案件数量87件,占比33%,调解或判决离婚数量27件、判决不离婚32件,撤诉19件,各类结案方式约为1/3,因为婚姻家庭类案件主要分案在法庭,所以人民法庭是处理家事纠纷的主要力量,家庭审判改革首先要从人民法庭开始。 三、当前家事审判改革推进情况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事案件的审理,不仅要严格依法裁判,更要传承家庭美德,倡导优良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和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经过两年的试点,在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试行)》,意见49条,对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审理规程、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具体规定。2018年8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制定了家事审判工作规程,倡导优秀齐鲁传统文化,提出家事案件审判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各界参与、专业介入”工作机制,坚持“和为贵、调为先、重修复、扶弱势”的原则,推动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家事审判改革以来,我院审判团队建设尚未统一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团队,家事纠纷案件主要集中由各人民法庭审理。
褚墩法庭根据自身受理案件特点,高度重视家事审判工作,从离婚强制调解前置、离婚案件审理要素表、财产申报表、发布人身保护令、邀请人民调解员、组织社区调查、回访等方面做了探索和尝试,取得一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了家事案件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如下: 1、离婚过于随意与离婚久拖不决现象并存。离婚冷静期制度入民法典受到社会热议,褒贬不一。但离婚冷静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已经有试点法院在做,离婚冷静期解决了夫妻冲动型离婚、草率离婚情形,有利于培树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对于家庭矛盾解决起到缓冲作用。但实践中没有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对离婚案件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法院习惯性做法“首判不离”,造成死亡婚姻不能很快得到解决,对当事人、子女、老人甚至家庭带来的伤害,在明显符合离婚条件下,人为设置婚姻冷静期或判决不准予离婚往往引发很多负面问题。 2、对于妇女、儿童、老年人弱势群体的保护不足。离婚案件处理中,存在既得利益占有者占优问题,基于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执行的难度,在离婚当事人已经分居情况下,占有孩子一方抚养子女支持率高,占有财产一方分的财产多现象,不占有子女一方主张孩子抚养权较难,要求分割财产不易问题,对于离婚案件中举证处于劣势的一方,或者处于无人愿意抚养的残疾儿童或被赡养人方面司法保护不足。 3、家事案件调解强制前置依据不充分。民事诉讼法对婚姻家庭案件规定了调解前置程序,但实践中因为调解需要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家事调解存在走过场、调解前置虚化问题,除非当事人已经达成初步意愿,否则庭审前强调调解的效果不突出。 4、家事纠纷的调解能力不足,缺乏专门家事审判团队。由于我院没有专门的家事审判团队,对于家事案件的审理还用审理一般财产类案件和商事审判做法,沿用传统的审理思路,各自为战,各人办个人的案子,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应准予离婚的裁判尺度不统一,不准予离婚理由都一样,准予离婚情形各有各的不同,损害了司法权威。另外调解能力因人而异,社会经验和阅历不同调解效果各异。
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法庭受理家事案件的纠纷特点,对于家事审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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