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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峰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菏狱减建字〔2023〕减无第15号

罪犯李峰,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菜市新村207号。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0)鲁08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峰限制减刑,民事赔偿92679.4元。一审判决宣告后,李峰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鲁刑终2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峰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于2021年10月7日送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判决书对我犯罪性质的认定,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对我的量刑,我充分认识到了对党和国家的损害,对他人的伤害,我对自己的犯罪十分后悔”。

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7月份,该犯考核积分2093.5分,获得表扬三次。根据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该犯涉案民事赔偿92679.4元于2021年9月履行完毕,至此,该犯涉案财产性判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三年十月九日

附:罪犯李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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