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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涛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3]减无第485号

    罪犯刘涛,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巴什罕乡苗油坊村包杖子屯53号,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以(2020)鲁02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1164元。一审判决宣告后,刘涛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鲁刑终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于2021年9月15日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无申诉,服从管理,服从法院判决。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能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该犯能够参加劳动,服从生产安排,参加安全生产培训,遵守各项生产规章制度,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7月份,该犯考核积分2250.2分,获得表扬三次,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监狱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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